東華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全校師生員工和其他公民、組織依法獲取本校信息,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范,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本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本校設東華大學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為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由校長任組長;另設若干副組長,由具體分管校領導擔任;其他組員由相關職能部處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的工作調整的,由繼任者接任。
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負責指導和協調全校信息公開工作,學校各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公開信息和服務。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設在學校監察處,對本校和各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則,做到程序規范、公開的信息內容準確。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學校建立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后方可公開。
第五條學校各職能部處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如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條學校各職能部處應當建立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如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二章 工作機構職責
第七條校長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校信息公開事宜;
?。ǘ┕芾?、協調、維護和更新本校公開的信息;
?。ㄈ┙y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ㄋ模┙M織編制本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ㄎ澹﹨f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M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ㄆ撸┩七M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八)承擔與本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學校應當向社會公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
第八條學校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各職能部門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為:
?。ㄒ唬┚唧w承辦本部門信息公開有關事宜;
?。ǘM公開的信息遞交保密審查;
(三)及時、主動公開和更新本部門信息;
(四)編制本部門信息公開條目,撰寫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總結,及時報送校長辦公室;
(五)如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與范圍
第九條本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主動公開的信息的受眾范圍分為社會、教職工和學生。各部門應在制作信息時或者獲取信息后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和受眾范圍。難以確定公開屬性、受眾范圍的,應當附具疑點、分歧,報請信息公開辦公室處理。
第十條本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動公開: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對依照本細則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學校網站、校報???、校內廣播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年鑒、會議紀要或者簡報等方式予以公開;并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屏幕等場所、設施。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校園網首頁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建立有效鏈接,及時更新信息,并通過網上互動欄目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公布和更新。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復流程等。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基本的規章制度匯編成冊,置于學校有關內部組織機構的辦公地點、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匯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十五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完成信息制作或者獲取信息后,應當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應當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應當及時報學校審定。
第十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學校各職能部門應當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除規定的學校各職能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信息公開申請程序如下:
(一)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應向校長辦公室提交申請(包括書面申請、在線申請、電子郵件等);
(二)明確申請人的姓名、聯系方式;
(三)明確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四)明確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明確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申請人向本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學校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凡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如不能當場答復的,應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復:
?。ㄒ唬儆诠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ㄈ┎粚儆诒拘B氊煼秶幕蛘咴撔畔⒉淮嬖诘?,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ㄋ模┥暾埞_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ㄎ澹┥暾垉热莶幻鞔_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簧暾埲藷o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二十條 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學校各職能部門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公開保密審查
第二十一條學校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審查各單位擬公開的信息。如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報上海市教委或教育部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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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婕吧虡I秘密的;
?。ㄈ┥婕皞€人隱私的;
?。ㄋ模┓?、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學校接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上海市教委對于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單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學校監察處負責組織對本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學校各職能部處應當編制上一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總結,于每年9月底之前報送校長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編制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每年10月底前報送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對各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范圍包括:
(一)是否提交本單位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二)網站建設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內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四)與信息公開內容相關的文件、資料的整理情況;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
(六)執行本細則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本校師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開通意見反饋渠道,及時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積極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結果應當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學校職能部處如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上述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致使學校對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或者導致學校被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的;或者行為構成犯罪,被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均屬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第二十八條學校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